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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远县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文英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台婚姻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吴某(女)系威远县人,被告萧某(男)系台湾新北市人,两人在年经人介绍开始恋爱后结婚,并于年在台湾生育一子后,返回威远生活。

据悉,双方系经人介绍谈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在婚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矛盾,被告萧某于年带着儿子返还台湾,之后双方一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感情破裂。吴某遂于今年5月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萧某离婚。

本案系涉台案件,且起诉时萧某尚在台湾,如何完成送达,成了首当其冲亟需解决的问题,而这无疑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难度。

小编在此替大家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对此类案件曾作出规定,明确七种情形的不同送达方式,其中最后一项为: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规定被进一步细化落实,对于涉台且当事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案件,各法院更多的是采用司法协助的方式完成送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联络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的一级窗口,各地高院则为二级窗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全国法院区际(台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管理平台”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送达请求,并向高院邮寄了诉讼材料。四川省高级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提请台湾地方法院协助送达,最终将相关文书成功送达到萧某手中。文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李法官第一时间与萧某取得了联系,经过多次耐心的沟通,最终萧某同意来到威远县法院当面调解。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最终双方于10月9日在法院调解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起涉台的离婚纠纷在法官的尽责履职下成功调解。

延伸阅读

Q:

来法院离婚的当事人常对一个概念表达出疑惑:究竟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此,我们引用权威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来源:威远县人民法院

文稿:阴卓、孙嘉利

原标题:《感受公平正义

威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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