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查处的五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内江市市中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杰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年5月4日9时许,张杰在内江经开区松山南路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年4月2日,张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内江市东兴区原永东乡政府退休干部王畔禄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年7月10日晚,王畔禄在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年3月21日,王畔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黄顺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年1月29日13时许,黄顺林在隆昌市锦绣外滩路段实施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后被隆昌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年1月22日,黄顺林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医院总支部委员会原副书记、原院长廖安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年4月17日22时许,廖安辉在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后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廖安辉作出不起诉决定。年4月29日,廖安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威远县观英滩镇原二级主任科员王文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年7月14日11时许,王文在自贡市医院门前道路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被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年6月28日,王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党章把“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纪严于国法,酒后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要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刻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消除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来源:廉洁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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