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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日报、最内江、威远融媒、威远法院

作者:高波李嘉顾勋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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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天的到来,年上半年各地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即将拉开序幕。

近年来的“公考热”让公务员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而各种学员和培训机构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特别是那些打着“保过”、“考不过退款”等旗号的培训广告,更是赚足了眼球。这样的培训真的靠谱吗?报了“保过”班的学员没考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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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考生与公考培训机构的“退费”纠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考生)李某某、宋某某分别与被告四川省XX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务员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

?学员按时认真参加被告提供的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前的全部课程辅导,并独立完成被告提供的各项练习,被告承诺参加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时,能够通过所辅导科目考试,顺利进入面试阶段;

?被告于年3月5日至4月15日安排全天考前强化辅导课;

?上课地点:威远县兰草街XX学府公考辅导培训点;

?被告负责安排押题准确率高的名师串讲并准许相应的习题练习内容,上期不过的学员,可免费参加下期培训。

?培训费用元,其中李某某实交元,宋某某实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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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二原告按时向被告缴纳了学费;被告也按时给原告安排了培训。然而,原告在年上半年的考试中并没有通过公务员考试。之后,2名原告和其他未通过考试的学员向被告提出,免费参加年下半年的培训,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被告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遂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全额退回学费。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解除《公务员培训协议书》,但认为已尽了培训义务,不能全额退回学费。

法院:退还部分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按《公务员培训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也享受了培训权利,本案客体为智力成果,作为智力成果的价值难以计价,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酌情退还原告部分费用。

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四川省XX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务员培训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学费元、退还宋某某学费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现如今,伴随“公考热”的出现,考生往往不惜重金参加各种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班、补习班,以求公考“上岸”。得益于此,当前教育考试培训行业如火如荼、方兴未艾。有些培训班为了扩大影响、吸纳生源,借机大肆吹捧、空夸海口,以“保过班”“包过班”“状元班”等口号招揽学员,许多考生也信以为真,然而一旦学员未通过考试,这些培训班又会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学生参加“保过班”培训,考试成绩未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培训机构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过班”并不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中包含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约定情形出现后,条件成立,被告不能履行“退费”或“免费参加下期培训”等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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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即是“保过班”协议,李某某等考生未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即意味着培训机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随后,培训机构亦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安排继续学习,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的抗辩不能成为其违反协议约定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理由。

当事人涉及的附条件合同约定(包括格式条款),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承诺,只要不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在设定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谨慎对待并遵循上述法律原理及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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