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凡事都需要讲因果联系,但有时候没有办法找到直接证据,那么还能让对方承担责任吗?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发生在四川的案例。

被马蜂蜇伤死亡,家属让前一天为吃蜂蛹取马蜂窝的赔偿26万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23日,当时67岁家住四川省威远县的官某在回家途中,突然遭遇了一大群马蜂攻击,最终导致官某被蜇伤严重,尽管家医院,但是不幸的是依然没有抢救过来。医院诊断原因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心脏骤停”。

为什么这条路会突然出现大批马蜂呢?经过家人打听,就在官师傅被蜇伤当天陆续都有人被马蜂蜇伤。

在调查取证后,官某家人发现,就在官某被蜇伤的前一天,有两个人在官某家附近的一颗樟树上取下了一个大马蜂窝。当时,两人身穿防蜂服,先用灭蚊器喷蜂窝外部野蜂,再以口袋套住蜂窝,锯断蜂窝附着的树枝拿走。

于是官某的家属认为官某被马蜂蜇伤,和两人取马蜂有必然的关系,因此起诉了取马蜂窝的黄某和唐某,要求赔偿26万多元。

而根据之后调查,得知,黄某和唐某取马蜂窝原因是为了吃蜂蛹。

被告觉得冤屈,但法院依然让承担了一半责任

两被告认为,取马蜂窝又不是为了故意伤害谁,而且当时也喷洒了灭蚊药,取马蜂的现场并没有遗落蜂包残留物,官某自身也有一些基础疾病,虽死亡原因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以及骤停”,但并没有表明官某是因马蜂蛰伤后中毒导致功能受损后死亡。

最主要的是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走路的时候自己注意有没有危害,他们也没办法知道取蜂窝就会造成这样的危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取了马蜂窝,官某才被马蜂报复蜇伤。

这些说法,法院会认同吗?

事实是,最终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应该对官师傅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元。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呢?

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若有高度可能,也能认定事实存在

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词,叫做高度盖然性。

在司法解释中我这么一个天文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有人取蜂窝和官某被蜇伤,客观说,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两者的联系,毕竟蜇伤官某的是不是就是被取蜂窝的那一批马蜂,马蜂是不是出于报复才真去蜇伤了官某,这基本上很难查证。

但是法院通红自身调查和监控查阅,最终断定了两者的联系。

法院为何认为官某的死亡和取马蜂窝有联系?

第一,取马蜂窝的地点和官某被蜇伤地点很近

法院认为,二被告摘取马蜂窝的地点在居民居住区,离死者官某也就十多米。

第二,取马蜂窝是中午,很多马蜂出去觅食了,没法证明当时清理干净了

法院认为,两个被告虽然也弄了药,但是选择的时间毕竟是中午,而中午不少马蜂会外出觅食,就算被告能消灭当时蜂窝周围的马蜂,也难以消灭暂时未归的马蜂,且被告黄某在公安干警询问时也陈述有“可能有一些蜂子从蜂窝中飞出来,在附近飞”的事实。

第三,取马蜂窝,的确会让马蜂危险性爆发

法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发现,村民反映,被告取走马蜂窝后地上是有蜂窝残留物的,且马蜂窝取走后三四天均有马蜂群攻击人现象,因此当地地村、组基层组织还专门派人消除残留马蜂及守护在事发地提醒路人小心蜂蛰;且官某办葬事之时,都还有人被马蜂蛰伤。

为什么官某自身承担了一半责任

第一,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知道该路段一直有马蜂窝,就在之前不久当地也才发生了马蜂窝蜇伤死人的事件,因此的确应该自身也注意安全,在没有确认路段安全通过,自身需要承担责任。

第二,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为上厕所擅自拔掉输液管的行为,系其自身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

因此官某最终自己也承担了50%责任。

看来,马蜂窝也不是能乱碰的?大家认为取蜂窝的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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