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夫妇卖房,买房人将房款转到他们的儿媳账户中。然而,得到房款的儿子儿媳却拒绝将钱拿给父母,其理由是父母卖出的这套房实际上是他们的房子。

朱某夫妇的卖房款究竟属于谁

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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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款转到儿媳账户却不肯返还

原告:朱某夫妇,今年均已年过七旬。

被告:朱某夫妇的三儿子和三儿媳。

这么大年纪了,还和自己的儿子儿媳打官司,朱老汉觉得很无奈。

朱某夫妇起诉称,他们在威远县镇西镇食品工业园区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年12月,他们将该房屋以元出售给了他人。因二原告没有银行卡,故要求买房人将购房款汇入三儿媳的账户内。可儿子儿媳收到房款后却未将房款交付他们。故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房款。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收到房款属实,但拆迁之前的老房子是他们出资元买的,该套安置房虽是以二原告名义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他们才是该房子的实际所有者,且安置房的房屋补差款及天然气入户安装费均系被告出资,故出售的房款也应归被告所有。

2

矛盾:安置房归属起争议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切还得从年说起

年,朱老汉的三儿子小朱出资元购买了位于威远县镇西镇某村的4间砖瓦房,随后,朱老汉在原4间砖瓦房旁又搭建了1间房屋,共5间砖瓦房。

年,因镇西镇食品工业园区建设需要,这5间砖瓦房在拆迁安置范围内。按照朱老汉三儿媳的说法,朱老汉另有一套老房子也在拆迁安置范围内,不过,老房子拆迁后补偿的两套房屋及补偿款都归属了朱老汉的二儿子一家人。

这样一来,朱老汉的三儿子夫妇就有意见了。三儿媳说,为了平衡一家人的关系,父亲和他们口头约定,分给父母的那套房子名义上是父母的,但实际上是属于三儿子一家人的。

后来,一家人的生活也算平静。年12月,一家人的矛盾再次出现。眼看房价还不错,朱老汉夫妇将属于自己的那套房屋作价元出售给曹某夫妇,也就是这笔房款引发了争议。

3

认定:被告对该购房款没有权利占有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出示了包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威远县镇西食品工业园区安置房普通人组分房资格通知书》《选房通知书》《结算票据》等多组证据,法庭均组织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反映出了朱老汉一家人已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法院虽多次努力,试图调和双方矛盾,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究竟谁才是

这套房的拥有者

法院查明,年,被告小朱出资元购买了位于威远县镇西镇某村的4间砖瓦房后,原告在原4间砖瓦房旁又搭建了1间房屋,共5间砖瓦房。

年6月2日,二原告与二被告就该5间砖瓦房分别与威远县镇西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二原告、二被告各获得了一套安置房屋。

关于出售的房屋权属争议,法院认为,被告虽于年出资元购买了4间砖瓦房,后原告又添置一间,共计5间房屋。年6月2日,因拆迁安置,政府分别与二原告和二被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各获得了1套安置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原5间砖瓦房在拆迁后物权即消灭,原房屋价款已经结算给原告,新安置的2套房屋属于原告与被告分别享受安置政策所得,分别属原告与被告所有,与原房屋权属无关。被告认为原告取得安置房屋是借用原告名义进行的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其产权应属被告所有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之规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安置房屋出售给他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由此取得的售房款应当归属于原告。被告对该购房款没有权利占有。

年5月17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售房款元。后经法官不懈调解,双方于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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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虹称,法院受理这个案件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虽多次努力,但双方的矛盾始终难以调和。案子虽然判决了,但还是希望他们一家人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坦诚相见,化干戈为玉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地方面临拆迁、安置还房等种种问题,由此引发的家庭问题,甚至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给大家以启示,也希望大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能够以和为贵,毕竟家和才能万事兴。

来源:内江日报

文稿:高波

编辑:郭丽娜、谢思思

图片: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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