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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徐庆

6月24日,在第33个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6月以来,泸州两级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公开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37.3公斤泸州建市以来最大毒品案

年6月,严昌斌、刘金云、岩温从云南省景洪市出发,采取绕关避卡、绕走小路方式将三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输至合江县并贩卖给侯江。年8月,严昌斌、刘金云、岩温再次将.8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云南省勐海县出发运输至合江县贩卖给侯江。8月11日,严昌斌、刘金云、岩温在云南省墨江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上述毒品。

年6月初,被告人沙则组织二十对毒品海洛因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贩卖给侯江;侯江雇请被告人漆召鲁、谭永波将毒品运输至合江县。侯江收到该批毒品后,邀约被告人陈昌国、刘科,将毒品从合江县运输至安徽省合肥市贩卖给范连峰(另处)。8月11日侯江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一高速服务区与范连峰完成毒品交易。随即范连峰一方负责运输毒品的李伟(另处)等人被公安人员查获,在李伟驾驶车辆后备箱查获海洛因.17克。

年8月下旬,被告人沙则再次组织18.6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贩卖给侯江,侯江安排的漆召鲁等人在云南省水富县运输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江、沙则等九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侯江、沙则、严昌斌、刘金云、陈昌国、岩温、刘科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漆召鲁、谭永波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江、沙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严昌斌、刘金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两人限制减刑;被告人漆召鲁、陈昌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科、岩温、谭永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斩断毒品的流通环节、严惩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手段。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毒数量是泸州市建市以来最多的,高达37.3公斤。九名被告人大多都是毒品再犯、累犯或者社会闲杂人员、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为体现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法院依法判处侯江、沙则死刑立即执行,其余七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与毒品犯罪斗争到底的毅力和决心。

吸食毒品后驾车肇事害人害己

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唐仁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四川省叙永县高速服务区附近时,停车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唐仁勇继续驾驶车辆往云南省威信县方向行驶。次日12时许,唐仁勇驾驶车辆返回威远县,车辆行驶至叙威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陈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唐仁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提取被告人唐仁勇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为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

本案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仁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仁勇系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唐仁勇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唐仁勇案发后自首,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唐仁勇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决被告人唐仁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是一起因吸食毒品后驾车造成交通肇事的毒品次生犯罪。吸食毒品会使人体的中枢神经产生兴奋、抑制或致幻,吸毒者会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视幻听、意识障碍等症状,可能实施其他类别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唐仁勇因吸毒后驾车,造成交通肇事,事后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但仍然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谨防新精神活性物质成为毒品替代品

被告人张菊贵原系泸州市疾控中心保安,负责疾控中心门卫和废弃美沙酮液体的处理等工作,张菊贵为牟取利益,在处理废弃美沙酮液体时,私自将美沙酮液体收集存放,先后分两次将收集的毫升左右美沙酮液体以元的价格、余毫升美沙酮液体以元价格卖给吸毒者郑安伟。侦查人员随后将二人抓获,并从郑安伟手中查获含有美沙酮的液体.94克,从张菊贵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元。张菊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美沙酮液体中美沙酮的含量为0.12%。

另查明,四川省泸州市疾控中心美沙酮门诊所使用的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为“九七八一”生产的麻醉药品,其规格为0ml:5g。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于年1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菊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判决:一、被告人张菊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已被公安扣押在案的美沙酮液体.94克、违法所得元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美沙酮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广泛用于毒品成瘾者的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其本质也属于毒品,对人体也有伤害,美沙酮也非常容易成瘾,如控制不严、使用不当又会成为毒品的替代品,还有部分吸毒者为追求刺激,甚至在服用美沙酮的同时吸食海洛因等毒品。因此,国家应加大对美沙酮等既属于戒断药品又属于毒品的管制麻醉药品的管控,这一问题也值得相关单位和部门思考和完善。

吸食毒品致幻后故意杀人

被告人舒吕奎自0年起长期吸食毒品,至案发前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年2月16日又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麻黄素”)。年2月17日20时许,舒吕奎乘坐路公交车时产生幻觉,认为坐在其前方座位上接听电话的被害人陈某某要害自己,遂产生与陈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随即舒吕奎突然窜至陈某某身后并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片将陈某某右颈部割伤,陈某某捂住伤口后跑向驾驶员求救,随后昏迷。车辆驾驶员及乘务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辆赶到现场后舒吕奎跳上急救车,挥舞美工刀阻止救护人员对被害人施救,现场处置民警安排公医院救治。后舒吕奎被民警抓获。舒吕奎的行为致陈某某右侧颈部内、外静脉破裂,右侧胸锁乳突肌部分断裂,右侧颈部肌间动脉出血,失血性休克。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某颈部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舒吕奎作案时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于年10月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吕奎无故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舒吕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舒吕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舒吕奎系吸毒人员,在犯罪时产生幻听,舒吕奎犯罪未遂,构成坦白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舒吕奎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舒吕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依法扣押的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本案是被告人在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异常,将公交车上同乘人员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将被害人杀伤,从医学角度看,吸毒致幻是精神障碍的一种状态,但这种状态是由于被告人主动吸收毒品造成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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