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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商连线」医院少开了一种药导致患者死亡,遭质疑后,医生竟在患者离世两个月后篡改病历,医生、医院被行政处罚后,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1万余元。医院赔偿81万余元,医院不服上诉。9月28日下午,死者家属拿到二审判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医院上诉,维持原判。家属质疑医生少开一种药致患者死亡,医生篡改病历推卸责任卢女士生前照片万女士是安徽芜湖人,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生活。万女士的婆婆卢女士生于年。年1月17日,因为头痛,卢女医院心内科住院。经检查,卢女士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律失常、二尖瓣狭窄、心房颤动、慢性胃炎等症。年1月20日,卢女士出院。“年1月26日,在家服用药物的婆婆突然昏倒在地,家人再次将婆医院,医院诊断为脑梗死,进行了溶栓治疗。1月29日,婆婆经抢救无效死亡。”万女士介绍,婆婆的后事处理后,年3月30日,医院病案室复印了婆婆的病历。专业人士后看完病历后称,卢女士第一次出院后,医院少开了一种抗凝性药物——华法林。专家说,像万女士婆婆这样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心房颤动等症状的患者,抗凝药只能用华法林,其他药物不能替代。年4月1日,万女士和家人拿到卢女士的全部病历后,在病程记录上看到这样一段话:“使用华法林需定期监测血凝,家属表示麻烦不方便,不同意使用”。万女士和家人很生气,因为他们从来没给医生说过不同意使用华法林的话。年7月30日,在法院的帮助下,万女士拿到了婆婆的电子病历。在电子病历上,万女士和家人看到,当年3月31日,也就是万女士婆婆去世两个多月后,医院对卢女士的电子病历多处予以修改。其中一页增加了“向家属交待病情,使用华法林需定期监测血凝,家属表示麻烦不方便,不同意使用华法林”字样,增加文字的颜色与之前的颜色截然不同。接到反映后,香河县卫健局调查认定医师刘某某篡改病历属实。年10月,相关部门决定,处罚医院6万元,并提出警告;对医生刘某某暂停执业7个月。医院索赔91万,一审法院判决赔偿81万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卢女士的电子病历被修改在向卫健部门反映的同时,万女士家人将医院起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医院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没有履行风险预见和避免义务,也未尽病情告知义务和积极救治义务,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卢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负赔偿责任。”庭审中,医院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香河县法院审理查明,卢女士死亡后,其主治医师刘某某曾借阅卢女士年1月17日的纸质版住院病历,又用其他医师的电子病历账号对卢女士电子病历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调换纸质版病历页。年10月26日,香河县卫生健康局认为被告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及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6万元);认为刘某某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暂停执业7个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已生效。香河县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卢女士家属主张被告医院对卢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认为卢女士系因在第一医院存在过错而导致其第二次治疗并死亡,医院虽抗医院的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已将卢女士的第一次住院病历进行篡改,原告不认可该病历的真实性。鉴定机构因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材料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相关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香河县卫健局已认定医师存在篡改卢女士病历资料的行为,故应推定医院在对卢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年5月31日,香河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卢女士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驳回卢女士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医院不服一审宣判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医院上诉,维持原判万女士介绍,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医院在上诉状中称:香河县卫健局对医院的行政处罚是针对第一次医疗行为作出的,对第二次医疗行为并没有溯及力。故一审法医院的行政处罚,适用直接推定“医疗机构两次诊疗行为有过错”明显存在错误。“香河县卫健局对医院篡改病历进行调查和处罚前,医院曾在年10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意向,医院同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在双方准备签字时,医院又因自身原因反悔。”万女士说,医院篡改病历的行为违背了医学红线,若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医院涉嫌欺诈,应当承担4倍赔偿。“一审法院仅判决医院承担基本的赔偿责任,医院不仅不反思,不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反而提出上诉,表明其仍旧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其态度令人担心。”万女士和家人认为,医生篡改病历的行为,明显是为逃避责任,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为过。廊坊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香河县卫健局已经认定医院医师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故医院在对卢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年9月13日,廊坊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者家属:对判决满意,彰显了法律权威“我是9月28日傍晚拿到判决书的,两审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我们对判决表示满意。”9月28日晚,拿到判决书后,万女士第一时间向华商报记者通报了二审判决结果。万女士说,篡改病例这种行为就应该严惩,此案告诫部分医生,出了事不能一味地篡改病例。“其实,医院去世不怨恨,但是事后询问医生为什么不开药的时候,医师竟然篡改病例,把责任推给家属,这令我们非常气愤!”万女士认为,篡改病例不是医师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都有一定责任。“事实上,除刘某某因此事受处分外,其他人并没有被追责,相反,刘某某所在科主任还在年医师节前夕被医院评为学科带头人,实在让人不能理解。”“我们想通过报道此案,医院的不良之风,让行业风气更好,让每个人都能获得更好的就医环境,而不是出了事就去改病历,把责任推给家属和病人。”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公正判决,万女士由衷地表示感谢。华商报记者陈有谋编辑赵云峰(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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