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远县工商局在“红盾春雷”中,查获一起涉嫌商业贿赂案件,并对当事人雷某的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这是自今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该局查处的第一起商业贿赂案。

  “红盾春雷”启动以来,该局积极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建立行政司法移送机制,并于1月18日收到一件司法机关有关雷某、黎某行贿受贿案件相关移送资料。该局高度重视,成立专案小组开展调查工作。经查,黎某系某管理处处长,负责其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当事人雷某为了能够从黎某手中拿到工程,在年至年期间,每次工程竣工结算后,都向黎某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共计5万元,且没有如实入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涉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雷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贿?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威远县工商局执法办案人员介绍,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雷某以现金方式从黎某手上得到交易机会,没有如实入账,此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且根据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认定,雷某已构成行贿。因此,威远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雷某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李林记者徐静)

内容来源内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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