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粗略划分,医疗过失可以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如果是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责任心导致的过失,属于有责任过失,而限于当时科技水平导致的过失,则可以归于无责任过失。现实中,两种过失通常会掺杂在一起,共同导致医疗行为发生过错。因此在医患纠纷中,如何准确地、令医患双方都满意的区分责任,计算赔偿数额,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在法律上,会由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责任区分的划定。但其实,司法鉴定的意见也只能划分出大致的责任范畴,比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等,如何在大致的范畴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也依然是个难题。

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意见是医疗机构的责任为轻微到次要之间。按照轻微责任为5%到20%,次要责任为20%到45%的常规,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责任最多为20%,但是最终被法院判定的责任为30%。

这令医疗机构极为不满,指责法院的判决违背了鉴定意见。他们认为,法院如此判决的原因是因为患者死亡,但是,将患者死亡作为加重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因素,是错误理解医疗损害过错赔偿原则的表现,实际上是适用结果评价原则,该原则在本案中不能被适用。如果按照此原则,任何手术病人死亡的话,医院的责任,都需要赔偿,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是违背常理的,会阻碍整个医学发展进程。

来看一看具体的情况吧。

年秋天,61岁的赵先生感到有些胸闷,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冠状综合征并住院治疗。入院后的第二天下午,院方为赵先生施行置入支架手术,于右冠脉置入3枚支架。4天后的上午,施行第二次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因血压突然下降抢救无效,赵先生于当日下午临床死亡。

此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赵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之间。

对簿公堂时,赵先生的家属认为院方应该承担50%的责任,医院则认为责任比例不能超过20%。

院方认为,按照轻微责任为5%到20%、次要责任为20%到45%的惯例,轻微到次要之间的责任不应超过20%。

但是院方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首先,在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院过错的主要证据,但不完全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唯一证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作出司法认定。

其次,所谓责任范畴的惯常责任比例,只是惯常,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最终法庭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介入手术固有的风险、患者生前的病史以及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死亡的事实,酌情认定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30%,并以此为计算标准,判决医院赔偿34万7千余元。

院方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在上诉书中措辞严厉地指责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没有对手术本身固有的风险进行充分认识,没有对患方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客观分析,没有起到应有的审判职责,导致逻辑不通,明显背离了事实。

但是院方的上诉,在此后的二审中被驳回,理由是一审判决判定30%的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妥。

法律上,鉴定意见中的过错原因力大小与民事责任承担比例不能直接等同。过错原因力是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评价,是对医疗过错行为这一原因事实,是否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这种事实判断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

本案中,鉴定意见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之间,并不能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以此为由指责法庭的判决,显然没有道理。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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